。信宜新聞網/訊)日前,幾名男女相聚喝酒,其中一男子竟欲借酒意對一女子發泄淫欲,結果鋃鐺入獄。記者從化州法院獲悉,該男子林某因犯強奸罪(未遂),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據了解:今年11月28日凌晨零時許,男子林某(化名)駕駛摩托車來到化州某鎮大排檔,找到董某一、董某二、李某(女)、王某(女)等人一起喝酒。后林某先行離開,之后打電話給董某一,叫董某一與李某、董某二、王某到其家中飲茶。到林某家后,大家繼續想飲啤酒,于是林某到鎮大排檔買了五支啤酒回來與大家繼續暢飲。期間,李某感覺頭痛就進入林某的房間睡覺,王某跟著一起入到房間,但又被林某拉出房間繼續要與其飲酒。后來董某一、董某二兩人陸續離開。到了凌晨2時30分左右,林某與王某將啤酒飲完。此時,王某已失去了知覺,林某見狀就拉著王某到其家后面的一幢二層火磚樓房的一間房里,在王某酒醉未清醒的狀態下將其褲子脫下,強行對其進行強奸。由于王某進行反抗,林某醉酒也未清醒,后林某未能對王某實施強奸,不覺中兩人一起睡著了。案發后,林某于今年3月通過其家屬與王某及其家屬達成協議,由林某的家屬賠償人民幣25000元給對方。
化州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婦女意志,采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未遂),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原因致未得逞,屬于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林某能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且在案發后能通過其家屬賠償經濟損失給被害人,依法可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林某犯強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