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了當日對四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和有毒食品案件的判決,四起案件分別在石家莊靈壽、秦皇島昌黎、張家口三地進行宣判。在最近三個月內,這是河北法院第四次集中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
深更半夜販私鹽
經審理查明,趙縣人張聚東、李東發為同鄉張文社雇用的司機,今年3月18日晚,二人經張文社同意,在未取得食鹽準運證的情況下,自山東運輸不含碘食鹽39噸至靈壽,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收貨人劉銀路在靈壽縣木佛村卸貨時,被靈壽縣鹽政管理所當場查獲。劉銀路于2011年6月23日到靈壽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靈壽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聚東、李東發、張文社在未取得食鹽準運證的情況下運輸食鹽39噸,預計獲利3315元;被告人劉銀路在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情況下販賣國家實行專營管理的食鹽39噸,按其買賣差價預計獲利1755元,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判決劉銀路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8000元;張文社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張聚東犯非法經營罪,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李東發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生產假冒
“真心”牌罐頭
經審理查明:去年8月份,被告人姜有和趙金民,在未經大連“真心”罐頭食品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商量生產“真心”牌罐頭。同年8月20日左右,趙金民在其昌黎縣劉臺莊鎮小灘南村的秦皇島“金潤隆”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真心”牌罐頭,并使用假冒的注冊商標。十多天后被昌黎縣工商局當場查獲并沒收已生產的4407件(每件12瓶)罐頭,同時處罰款167853.82元。經鑒定,趙金民生產的“真心”牌罐頭質量不合格。
昌黎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姜有、趙金民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姜有有期徒刑7年,罰金30萬元;判處趙金民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飯店里灌裝
“名牌葡萄酒”
經審理查明:今年3月份,昌黎人楊立新雇用劉紅、費春麗等人,在未取得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任何授權的情況下,在自家原天然居飯店內非法灌裝“長城干紅葡萄酒窖藏(沙城產區)”588瓶、“長城干紅葡萄酒赤霞珠(沙城產區)”540瓶、“長城干紅葡萄酒龍禧(沙城產區)”792瓶、“長城干紅葡萄酒五年窖藏(沙城產區)”414瓶,共計2334瓶。經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及昌黎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干紅酒價值人民幣55635元。今年4月30日,楊立新主動到昌黎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罪行。
昌黎縣法院認為,被告人楊立新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但對自首情節予以認定,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大豆油里摻加
棕櫚油
經審理查明:今年4月29日,北京晉飛成糧油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潘建非收到張家口市串窯街興隆糧油店的負責人韓二標訂購500桶(每桶39斤、199元)一級大豆油購油款10萬元后,潘建非安排職工潘建利在一級大豆油中摻入棕櫚油后通過配貨站將505桶“摻和油”運輸到張家口市(其中多出的5桶油是當作運費給韓二標的)。今年5月1日張家口市橋西技術監督局查扣上述“摻和油”當中的475桶(已銷售30桶)。經張家口市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鑒定,該批一級大豆油不合格。經查北京晉飛成糧油有限公司在此次銷售中非法獲利2000余元。
張家口橋西區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北京晉飛成糧油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潘建非、職工潘建利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潘建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鑒于潘建非案發后主動投案自首,二被告人如實交代自己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判處被告單位北京晉飛成糧油有限公司罰金10萬元;潘建非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潘建利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記者 隋文 通訊員 吳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