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于今日下午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其中,個別條款較此前有變化。
本次會議期間,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個別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經省人大內司委認真研究并與成都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交換意見,《條例》個別條款作出了修改。其中,條例原“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護場所”內容,被修改為“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護場所”。昨日,經修改的條例獲表決通過,并將于明年3月8日起施行。
·女職工經期勞動保護 不得降工資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應當包含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的特殊勞動保護條款,并約定女職工的崗位、勞動報酬、勞動安全和衛生等內容。任何單位不得因為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保護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減少勞動報酬。
女職工退休年齡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錄用職工 不得歧視女性
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應當實行男女平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視或者變相歧視女性;不得以限制婦女結婚或者生育作為錄用的附加條件。
·禁止性騷擾
禁止以語言、文字、圖片、聲像、電子信息或者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報道婦女的事務時,涉及個人隱私的,應當予以保密。
·對孕期、哺乳期婦女給予照顧
對從事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特殊崗位作業的女職工,懷孕前可以與單位協商調換至對懷孕無影響的崗位;懷孕或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工作崗位或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照顧。孕期女職工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妊娠合并癥、妊娠并發癥等可能影響其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本人可以提出休假申請,用人單位核實后,應當予以批準。((川報集團全媒體中心記者 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