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審結一起掛名買房反悔“吞”房案。原告王某稱出錢以好友李某名義購房后,李某反悔拒絕過戶。由于李某拒絕對原告提供的房屋權屬證明做筆跡鑒定,法院判決房屋歸王某所有。
原告王某說,她與李某為好友,2007年6月11日,她實際出資以李某的名義購買了位于海淀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屋。雙方口頭約定李某只是掛名,房屋的實際所有權歸她王某所有,待產權證下發后,她可以隨時要求辦理過戶手續。王某稱,2008年6月,她繳納了房屋的專項維修基金、物業費等費用,辦理了入住手續。同年10月,她花費數十萬元對房屋進行裝修,并居住至今。去年3月22日,李某還出具了一份“關于房屋權屬的證明”,再次重申只是掛名,明確在房屋產權證下發后一個月內辦理過戶手續。
但是房屋的產權證下發后,李某卻一直拖延不愿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訴爭房屋歸她所有,由李某協助她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并承擔訴訟費用。
庭審中李某否認她僅是掛名,稱房屋是她實際購買,而且還有貸款,現在房屋產權在她的名下,不存在過戶的問題,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對此,王某提交了李某書寫的一份“關于房屋權屬的證明”。李某不認可其中內容和自己的簽名。經過法官釋明后,李某仍拒絕對證明中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雖然不認可王某提交證明的真實性,但卻未提出鑒定申請,對此應承擔無法舉證的責任。在李某未能提供充分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對王某提交的證明予以采信,判決訴爭房屋歸王某所有,李某協助其辦理該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宣判后,雙方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